卖车给车商不给尾款怎么办
一、卖车给车商不给尾款怎么办
1、卖车给车商不给尾款解决办法如下:
(1)如果买卖合同分期付款,则付款方已付金额少于全款的75%则收款方有权收回车辆;
(2)若未达到80%收款方有权要求付款方一次性支付尾款或解除合同;
(3)若已经付款超过80%,则可就未履行义务,追究付款方违约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三条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售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二、卖车给车商不给尾款如何起诉
卖车给车商不给尾款的起诉流程如下:
1、因合同违约提起的诉讼,可以到被告所在的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起诉,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也可以到所约定的管辖法院起诉;
2、起诉方需要事先准备起诉状,起诉状中应当写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如真实姓名、身份证、住址、****等,准备能够证明违约方违约的各种事实证据材料。相关材料搜集完后,即可到管辖地法院立案;
3、立案后,法院通过调解、庭审、调查等程序,判决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提出上诉,二审程序流程基本与一审一致。
一、装修尾款不给怎么办?
1、现在很多业主与装修公司都会签订装修合同,会在合同里面会明确规定资金是如何支付的,比如首先预付款,再付进度款包括尾款,有的会按照40% 到40%到20%来付款。
2、不管怎么样,装修公司已经按照业主的要求如期施工,并且装修的要求也达到了业主的期盼。这种情况下,如果不给尾款,可以直接通过合同来说话。如果没有及时付尾款,业主就算是违约行为,如果不给,可以直接将业主告上法庭。
3、如果是装修的过程中,客户不满意了,有一些装修问题出现,可以直接面对面沟通,对业主所提出来的问题先解决,后期如果让业主满意了,就能够将尾款收回来。所以在之前,一定要签订装修合同,如果发生了冲突或者有纠纷,一切以合同来解决问题。
二、装修尾款为什么难以收回?
1、遇到装修尾款难以收回的问题,有可能是因为装修确实出现了质量的问题,而大多数业主都是非常好的。确实遇到了尾款收不回,就要考虑是一些收尾工作,或者有些质量没有达到标准。
2、有些装修公司对于售后服务问题没有特别在意,出现了问题总是找各种各样的原因去推诿,这种情况下也会导致业主赌气,不愿意支付尾款。
3、当然也有些业主是蛮不讲理的,明显就是不愿意给这种客户,还是比较少的。如果是这种问题,也可以态度强硬一些,以合同来说话,作为法律的依据,将业主告上法庭。
工程欠款问题非常常见,目前建筑市场普遍存在的问题。 给你提出以下建议,供你参考:
一、合同的有效性问题,一些建筑工程诉讼中,工程款的取得首先要解决合同的有效性问题,由于目前建筑市场中普遍存在挂靠、借用资质的现象,因此这些都会导致施工合同的无效,还有就是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这些都会导致合同本身的无效,但是即使存在合同无效,如果建设单位没有提出合同无效的抗辩或者工程质量合格,你还是可以参照施工合同取得工程价款。
二、合同的相对行问题,由于目前挂靠、借用资质以及转包情况较多,如果你们要提出工程款请求,必须和业主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或者有有效的授权委托,否则业主有权拒绝付款。
三、工程结算方式及数额的问题,工程款结算是施工企业工程款清欠的核心环节,也是发承包双方的争议焦点。施工合同价款确定有三种方式,即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不知道你们的合同属于何种情况,根据我的经验,目前较多使用的是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如果是这类合同,就存在工程结算数额特别是工程洽商变更确定的问题,如果双方对于工程结算已经有文件则按照该文件执行,如果存在争议则可申请司法鉴定,按照鉴定结果给付款项。
四、开发商业主违约导致的违约责任问题,如果双方合同对此没有特别规定,那么对于拖欠的工程款可以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工程款拖欠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开始计算,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五、诉讼时效问题,工程款超过诉讼时效,施工企业将丧失胜诉权,对方可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工程款追索的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如果主张预付款或进度款,则从合同约定的应付款之日起算;如果主张结算款,则从结算完成后的约定付款之日起算。工程款追索的诉讼时效为2年,这是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下诉讼时效可以延长。
总之,工程欠款诉讼难度较大,一方面要照顾取得工程时的合作关系防止对今后承揽工程不利,另一方面也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争就争,通过律师函、诉讼向对方施加压力,加大问题解决力度,防止出现久拖不决的不利局面。
工程尾款没有付,可以根据约定要求进行解决,也可以通过 诉讼 的方式解决。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 。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得到了不断的发展,而市场经济发展的背后离不开合同这一关键要素。我们都知道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信用文书,约定着交易双方的行为,违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有合同尾款不付怎么办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有合同尾款不付怎么处理
1、建议先通过沟通的形式,实在不行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进行维权,注意保存好合同,依照合同约定起诉要求支付尾款,还可以主张延迟支付的违约金。
2、写起诉状,起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详细情况;
写明案由也就是原因(xx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尾款以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部分,详细的事情经过;
起诉的法院,时间等
3、工作日递交给人民法院的立案庭,交纳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您先行垫付)。
以上就是我国和合同违约有关的法律法规之中,对于有合同尾款不付这一问题怎么处理的相关规定的,可以看出,有合同尾款不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对于合同违约的其他方面问题还想了解的更清楚的话,建议去咨询一下更专业的律师。
法律分析:如果买卖合同分期付款,则付款方已付金额少于全款的75%则收款方有权收回车辆。若未达到80%收款方有权要求付款方一次性支付尾款或解除合同;若已经付款超过80%,则可就未履行义务,追究付款方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六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您好:
工程款纠纷的解决对策
工程款纠纷的解决,总的来说,从解决途径来讲,首先应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活仲裁解决。要解决工程款纠纷从实体上讲,要对症下药就是根据纠纷的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法。下面笔者针对工程款纠纷不同类型,举例谈一下纠纷的解决。
1、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违约纠纷的解决对策
这类纠纷中,发包方往往是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子,反正是没钱,随便你折腾。对这类的发包方,如果真是查不到其他财产,那么只好对所建工程下手:第一种办法,双方协商把工程项目折成工程款变更到承包方名下。笔者曾操作一起这种案子,合同约定工程承包方垫资建设至五层发包方才开始支付的进度款。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方把工程建设到了五层,发包方出现因其他纠纷导致资金困难无法支付进度款,经调查,该发包方确实难以日后结算,最后经双方协商,把已经建成的五层和包括土地使用权等其他关联财产作价7000万,由承包方买下该在建项目继续建设,承包方变成了开发商。这确实是无奈之举。第二种办法,利用优先受偿权规则,将项目拍卖受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竣工结算报告争议引发的工程款纠纷对策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建设工程领域一般倾向于采用格式化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这些格式合同中一般都包含决算异议期限,即发包方收到承包方决算报告后在10天内必须提出意见,逾期无答复视为同意。但实际情况往往使得发包方不可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反应。有时发包方资金没有调动到位,为了扣押决算书拖延支付时间,往往通过非授权职员收件,最后收件人自己承认未能转交授权人员,自然也无法反应。而承包方认为发包方收到决算书后,在约定时间内未提出意见,根据合同规定,决算书已经生效,要求立即结算付款,而发包方则以授权人员未收到决算书,或者审核需要时间或声称已经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核算相抗辩。对此,笔者建议将结算文件用特快专递向发包方项目负责人邮寄并公证该过程。值得注意的是,需要给发包方一个合理的审查时间。
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可做参考: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结算报告金额 审查时间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竣工结算报告如果得到确认,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保金纠纷对策
建设工程竣工移交后,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应在一年内进行保修。为了保证承包方履行保修义务,发包方一般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支付95%工程款后,余下5%工程款留待一年保修期满后再行支付。笔者代理过的一起纠纷就是起因于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履行了维修义务但无法直接举证(没有维修双方认可签字单,后发包方又委托他人进行了维修)而导致被动,后经律师积极收集其他证据迫使发包方接受了几乎全额返还的调解方案。实践中,发包人常以工程质量问题扣押最后5%尾款而承包人则无可奈何。对此,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只要承包人切实履行了维修义务并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完全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争取权益。
笔者认为,无论是从预防纠纷角度还是解决纠纷角度考虑,律师应与承包方形成一种长期的合作机制才能有效预防和解决纠纷。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司发通[2004]159号)精神,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应当积极为建筑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倡导建筑业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参与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企业签订合同、重大决策等事项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促进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当企业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应及时提出合理有效的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企业的损失,并代理企业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磋商或参加诉讼,保障企业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企业工程合同、农民工劳务合同及其它各类合同的依法订立、审查、履行、监管、备案、登记制度;帮助企业探索并建立各种担保和保险机制,完善业主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立建筑业企业的履约责任险和保修保险,引导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就拖欠工程款制定还款计划,并进行公证,保障建筑业企业能够及时收回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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