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侵学校服务器会判几年
律师解析
判3年。
入侵学校服务器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新型网络犯罪包括高技术网络污染、高技术网络侵害、制作传播网络病毒、网络窃密等形式,其中网络窃密是网络犯罪最常见的一类,通过以支付的电子货币、账单、银行账目结算单、清单等形式来窃取秘密信息,网络犯罪在具有传播快、危害人群众多,危害大的特点。
一、新型网络犯罪包括哪些
(一)针对网络的犯罪的表现形式
1、网络窃密。
利用网络窃取科技、军事和商业情报是网络犯罪最常见的一类。当前,通过国际信息高速公路互联网,国际犯罪分子每年大约可窃取价值20亿美元的商业情报。在经济领域,银行成了网络犯罪的首选目标。犯罪形式表现为通过用以支付的电子货币、账单、银行账目结算单、清单等来达到窃取公私财产的目的。
2、制作、传播网络病毒。
网络病毒是网络犯罪的一种形式,是人为制造的干扰破坏网络安全正常运行的一种技术手段。网络病毒的迅速繁衍,对网络安全构成最直接的威胁,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
3、高技术侵害。
这种犯罪是一种旨在使整个计算机网络陷入瘫痪、以造成最大破坏性为目的的攻击行为。世界上第一个将黑手伸向军用计算机系统的15岁美国少年米尼克,凭着破译电脑系统的特殊才能,曾成功进入“北美防空指挥中心”电脑系统。
4、高技术污染。
高技术污染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有害数据、发布虚假信息、滥发商业广告、侮辱诽谤他人的犯罪行为。由于网络信息传播面广、速度快,如果没有进行有效控制,造成的损失将不堪设想。
二、电信网络犯罪的法律特征
(一)数量猛增
2013年之前通过电信网络或者涉及电信网络实施的犯罪仅有3件,2013年至今该类案件上升至20件。单县法院所处的地域属于欠发达地区,在经济发达地区相应案件会更多,增量也会很大。
(二)种类多,涉及领域广
通过电信网络实施的犯罪活动,其手段区别于以往的常规犯罪,具有种类多、涉及面广、危害大、隐蔽性强等特点。随着科技的发展,电脑、智能手机等网络应用终端的普及,通过网络QQ群传播*秽视频,利用微信售卖须经国家特许经营的香烟,通过设立“伪基站”群发诈骗短信,通过打电话冒充专业人员销售所谓的中草药,在贴吧、微博、微信群、QQ群等平台散播他人隐私或编造谣言,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侵害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电信网络犯罪往往涉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制作、贩卖、传播*秽物品罪等传统侵权领域,还会使一些常见犯罪穿上“隐形衣”,例如通过微信红包进行行贿、受贿等犯罪活动,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三)传播快、危害人群众多,危害大
犯罪分子通过组建“伪基站”,设立通讯群组,如微信群组、飞信群组、QQ群等犯罪手段传播,其传播速度呈几何数增长,且难以控制,相应的受害人群也众多。本院审理的案件中,受害人既有年轻人,也有中老年人;有国家工作人员,也有企业工作人员;有知识分子,也有一般民众。有些犯罪分子通过电信网络编造、散播虚假的险情、灾情等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甚至造成社会的恐慌,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平稳发展,危害巨大。
(四)涉案嫌疑人多、地域广
传统刑事案件由一人实施,即使形成共犯也是“一对一”的形式,而此类案件则为多人共同实施,且“一对多”或者“多对多”,涉案嫌疑人多;电信网络不受地域限制,跨省、跨地域甚至跨国犯罪多发。
三、网络犯罪怎么选择管辖法院
(一)网络行为的最终目的地
所谓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希望达到的危害社会结果的主观反映。国外有从犯罪目的角度确认犯罪地的案例。如2003年,年仅18岁的美国少年杰弗·帕森因制造了名为“冲击波”的一个变种病毒而被警方逮捕,他制造的病毒感染了7000台电脑,被美国媒体称为“少年毒王”。这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杰弗里·帕森被指控犯“有意危害或企图危害计算机安全罪”,是以犯罪目的作为追诉其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也是一个以“犯罪目的”作为判断管辖权依据的著名案件。
(二)网络犯罪行为实施地
所谓网络犯罪行为实施地,是指实施网络犯罪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或行为人有目的地利用的ICP服务器所在地。犯罪行为人积极实施犯罪行为的必要工具是其使用的终端计算机设备,受害人感知犯罪行为的必要工具是其使用的终端计算机设备,ICP服务器则是犯罪行为在网络空间得以完成的终点,也是犯罪结果在网络上被感知的起点,可见实施和发现网络犯罪行为的计算机终端和ICP服务器与网络犯罪行为存在实质性的关联。
因此把实施网络犯罪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或者有目的利用的ICP服务器所在地认定为犯罪行为地,既符合网络行为的技术特征,又能最大限度的寻找到行为的源发地,便于侦查和打击犯罪行为,所以网络犯罪行为实施地是确认刑事管辖权的合理依据之一。
(三)网络犯罪行为结果地
所谓网络犯罪行为结果地,是指被害人发现网络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或被害人有目的的和合法使用的、发现网络犯罪行为的ICP服务器所在地。确认网络犯罪地类似于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就被告原则”。虽然网络犯罪与网络侵权存在巨大差异,所确定的管辖权依据也存在很大差异,但是在网络空间中使用该判断依据,在民商事法律领域和刑事法律领域引起了一种相似的争议:以原告发现网络侵权或者犯罪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或服务器所在地为确定网络侵权或者犯罪行为结果地的标准,原告可以随便通过公证从任何地方下载相关的网页、邮件资料,从而将使原告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无限扩大。
基于传统的管辖理论,先受诉法院取得管辖权,即使是在先诉法院存在不适合审理该案件的情形,也可以依据指定管辖来解决网络空间中管辖权冲突问题,而其他法院则自动丧失了管辖权。相应地,在刑事法律领域,以被害人发现网络犯罪行为的终端设备、ICP服务器为设备和技术参考因素,以“有目的利用”作为主观状态的审查标准,以被害人发现网络犯罪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或被害人有目的地使用的并发现网络犯罪行为的ICP服务器所在地作为网络犯罪行为结果地,并进而确定刑事管辖权是合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需要根据具体的情节具体分析,一般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如果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现实生活中,网络犯罪是非常普遍的,网络犯罪同样要追究刑事责任,而网络犯罪对立案管辖是有特殊规定的,一般由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那么网络犯罪异地立案当地怎样处理卓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网络犯罪异地立案当地如何处理
网络犯罪案件在民地立案的,如果立案的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可以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七条 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网络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网络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第一百七十五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
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但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除外。
二、什么情况下公安立案,公安机关立案条件有哪些
立案的条件是指决定立案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它是判明立案决定是否正确的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这一规定说明,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2) 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网络犯罪案件由异地公安机关立案后,公安机关经审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可以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卓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法律解析:
1、主体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主观方面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3、客体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客观方面表现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明知”,就是指知山弊道或应当知道;所谓“互联网接入”是指通过特定的信息采集与共享的传输通道,利用相关传输技术完成用户与IP广域网的高带宽、高速度的物理连接;所谓“服务器托管”,是指为了提高网站的访问速度,将您的服务器及相关设备托管到具有完善机房设施、高品质网络环境、丰富带宽资源和运营经验以及可对用户的网络和设备进行实时监控的网络数据中心内,以此使系统达到安全、可靠、稳定、高效运行的目的;所谓“网络存储”,是指将存储设备通过标准的网络拓扑结构连接到一群计算机上,目的在于帮助解决迅速增加存储容量的需求,简单的说就是将电脑上的东西存放在网络上。网络存储结构大致分为三种:直连式存储、网络存储设备和存储网络;所谓“通讯传输”,是指由一地向另一地进行信息的传输与交换,简单的说,就是信息的传递。其目的是传输消息然而,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对传递消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结果犯,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何为“严重情节”,有待于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1次会议、2019年9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9〕15号 为依法惩治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维护正常网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一)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 (二)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 (三)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是指网信、电信、公安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信息网络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其他文书形式,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改正措施。 认定“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应当综合考虑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改正措施及期限要求是否明确、合理,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按照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 第三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 (一)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二百个以上的; (二)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以外的其他违法信息二千个以上的; (三)致使传播违法信息,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滑携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四)致使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传播违法信息的; (五)致使利用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或者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违信唯伏法信息的; (六)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以上的; (七)其他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情形。 第四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用户信息泄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致使泄露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二)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用户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三)致使泄露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用户信息五万条以上的; (四)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五)造成他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影响定罪量刑的刑事案件证据灭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证据灭失的; (二)造成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案件的证据灭失的; (三)多次造成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 (四)致使刑事诉讼程序受到严重影响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对绝大多数用户日志未留存或者未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义务的; (二)二年内经多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致使信息网络服务被主要用于违法犯罪的; (四)致使信息网络服务、网络设施被用于实施网络攻击,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 (五)致使信息网络服务被用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或者其他重大犯罪的; (六)致使国家机关或者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网络受到破坏,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情形。 第七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违法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和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而设立或者设立后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发布信息”。 第十条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二)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 (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 (四)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 2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 3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 4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六)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第十四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十五条 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十六条 多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实施前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 第十七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八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第十九条 本解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多18字)
法律分析:攻击外国网站是违法行为。攻击外国网站,情节严重的,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犯此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量刑标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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