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案件移交检察院后程序什么
直到侦查终结,查明犯罪事实,证据充分之后就会作出决定的,可以到检察院问清楚情况公安机关移交检察院,意味着移交检察院公诉科审查起诉,标志着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程序。可以委托律师将案卷材料(嫌疑人口供、程序卷、证人证言等)阅出,同时根据案卷材料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就下一步案件事实及证据问题跟检察官沟通,确定初步辩护意见等。
《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留置后纪检外围调查意味着已经确定被调查对象,进行调查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是指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时,已经掌握被调查人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且具备法定情形,经依法审批后,将被调查人带至并留在特定场所,使其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配合调查而采取的一项案件调查措施。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经监察机关***员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留置措施,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员进行讯问,并制作讯问笔录。
法律分析:
留置措施是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所采用的限制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法律规定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监察法》中的留置措施,指被调查人在被监察机关调查后,确定被调查人的证据后,还需要对被调查人进行审查的,同时被调查人出现法定情形的,监察机关经过审批,可以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将被调查人留置在特定的场所。留置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存在特殊情况的,留置的时间还可以延长一次,但是,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衍生问题:
留置后一般有几种结果
人员被留置后,可能会面临的处理结果有:1可能会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留置对象一般都有严重的违法行为,调查结束后,一般也会移送司法机关提起公诉,经法律程序由法院做出判决,这也是大部分留置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2可能解除留置措施。根据法律规定,在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时候,可以随时采取解除措施。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留置后般有两种结果,可能会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也可能解除留置措施
首先,留置作为一项监察调查措施,是由监察法规定的,留置区别于刑事诉公法规定的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也不同于以前纪委的双规调查措施,
其次,公职人员被留置后,可能会面临的处理结果有
一是可能会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留置对象一般都有严重的违法行为,调查结束后,一股也会移送司法机关提起公诉,经律程序由院做出判快,这他是大部分留置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
二是也可能解除留置措施。根据法律规定,在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时候,可人随时平取解除措施。
法律依据:2018年《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四十四条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法律主观:
一、留置人员一定有罪吗
留置是监察法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刑诉法中没有具体规定,留置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与罪名相关人员,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 证据 ,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以及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留置在特定场所。
根据刑诉法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才可以宣告有罪,未经法院宣告,其他单位不得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或者被调查人有罪。因而,留置人员不一定有罪。
二、留置期限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中的相关内容,得出: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三、留置相关法律规定及条件
(一)法律规定
根据《监察法》第22条的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监察法》第43条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二)留置条件
1、涉案要件。留置的涉案要件,是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
留置适用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是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行为,而且是严重的,其他的职务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轻微的一般不采取留置措施。
2、证据要件。留置的证据要件,是监察机关已经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且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
3具备下列法定的情形之一: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留置的上述三个要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必须严格掌握,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要件,才能对被调查人实施留置。
留置只是监察机关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而是否有罪只能有法院宣告,因此留置人员不一定有罪。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二十四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办理留置案件,为促使留置对象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通常需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如何做好这项工作,既是摆在调查人员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也是对调查人员的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心理素质和语言表达等各项能力的综合考验。下面,笔者结合自身经验,浅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注意的几个方面。
细致观察,发现问题。讯问过程中,要善于观察留置对象的一举一动,关注其肢体语言,发现其语言、语气、表情、动作的细微变化,研判其心理状态,探寻其思想内因,有针对性地制定科学的谈话策略。如李某留置案,留置当日,经体检其各项体征正常。但首次讯问时,李某多次宣称自己身体不适,对讯问要么沉默不语,要么答非所问,始终不愿配合。当医务人员对李某再次体检并确认其身体状况良好后,调查人员继续讯问,李某又故技重施,讯问工作一时陷入僵局。针对该情况,调查人员结合李某的家庭背景、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心理素质,以及讯问期间李某的肢体语言和微表情等要素进行综合研判,认为其之所以采取这种软对抗的做法,是仍心存侥幸,如果不一针见血地开展思想交锋,打消其错误认识,就难以让其主动配合。随后,调查人员迅速调整策略,在讯问时反复耐心地向李某讲清配合与不配合的不同结果,劝告其正确面对调查。李某的心理防线开始动摇,态度慢慢发生转变,讯问得以正常进行。
多重转换,消除对抗。留置对象在留置初期大多不能正视问题,对调查人员也多有抵触,调查人员不能为了获取口供,急于求成而强化对立情绪,使讯问工作难以顺利进行。调查人员应尽量从被讯问者的角度思考问题,不是站在留置对象的对立面,而应进行多重转换:方式上从“讯问”转换为“谈心”,关系上从“对立”转换为“互动”。在前述案例中,调查人员从李某的角度出发,为其提供政策、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咨询,分析其被留置的原因、留置后的各种做法及利弊得失,帮助李某消除对抗情绪、打消心理顾虑;同时帮李某“出谋划策”,促进她提高认识、端正态度,做出正确选择。在此过程中,李某的态度发生好转,从起初的拒不配合,转变为被动配合,再转变为主动配合。需要强调一点,调查人员讲法律时,要避免机械照搬法条、谈刑论罪一味施压,以免留置对象因畏罪而止步不前。
客观肯定,建立信任。留置对象虽然严重违纪违法,但在党组织做出处分前仍然是同志,不能“一棍子打死”。调查人员讯问留置对象时要充分尊重,客观评价其功与过、是与非、得与失,对其所犯错误进行批评教育,对其做出的贡献、成绩给予肯定,这样才能体现实事求是的执纪执法原则,才能唤醒留置对象的初心、党性,才能真正获取留置对象的信任。在查办李某留置案时,通过外围核实和谈心谈话,调查人员了解到,李某十几年如一日地照顾患病的父亲,对婆婆也恭敬有加;楼下卖瓜果的老人遇到困难,也会施以援手。调查人员对李某“画像”:孝顺、善良,在批评李某所犯错误的同时,对李某这些方面进行了肯定。李某感受到调查人员办案客观公正,也认识到调查人员是在教育她、帮助她、挽救她,逐渐对调查人员产生了信任,对调查人员摆的事实、讲的道理、谈的出路真听真信,开始主动交代问题。
精准把脉,对症下药。每个留置对象都会有畏罪心理,都会有趋利避害的想法,但担心的内容又不尽相同。调查人员要结合初核掌握的信息,综合研判留置对象当前的思想状态,把握留置对象的心理变化,分析留置对象怎么想的、顾虑什么,找准其不主动交代的思想根源,做到知己知彼,使思想政治工作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根据初核了解的情况以及在讯问中掌握的信息,调查人员分析李某主要是担心自己的罪责以及家人可能受到的影响。为此,调查人员告诉李某,配合调查可以争取更好出路、家人不会因她受太大影响等,使其最终放下了心理包袱,主动交代问题。
政策感化,指明出路。讲政策、谈出路切忌照本宣科、空洞说教,而应结合留置对象的性格、经历、处境和心理,既要有“春风化雨”的细致,也要有“久久为功”的耐心。在讲政策、谈出路的同时,结合案例谈违纪违法的异同、谈案件处置的轻重、谈“四种形态”的运用,特别是“四转三”在实际中的运用。在前述案例中,调查人员在帮助李某重温党章、重学党规党纪的过程中,使其既感受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雷霆手段”,又体会到了组织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菩萨心肠”。李某逐渐明白了只有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问题,才能为自己寻求更好的出路。在被留置的第三天,李某就交代了自己的全部违纪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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