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器出租给客户,客户的客户出现违法行为,本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在刑事上,如果明知他人利用服务器犯罪的,则需要承担责任。在民事侵权上,如果没有阻止侵权人进行侵权活动的,则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我国刑法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因此,如果是明知客户的客户出现了违法犯罪问题,仍然不阻止的,是构成犯罪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自己完全不知道客户的客户在进行违法活动的,则不符合本罪的明知的构成要件,不需要承担责任。
在民事责任上,民法典规定,网络用户如果利用服务器事实违法侵权责任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告知网络服务器提供者进行断开连接等手段停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服务器所有者在接到通知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其他网络用户,并根据违法行为采取必要措施,如果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在扩大损害的部分承担责任。
因此,在刑事上,如果明知他人利用服务器犯罪的,则需要承担责任。在民事侵权上,如果没有阻止侵权人进行侵权活动的,则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需要获得游戏(软件)开发者的书面认可,或是自己开发如果该软件是没有人注册专利过的,则不需要考虑
游戏,软件等应该不带有和谐内容(例如,反动,色情,病毒等等),如果涉及违法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内容,将受到法律追究
不得从事盈利,如果需要从事盈利,需要游戏开发者授权或是自己享有开发权,并且向相关部门申请营业执照获得经营权力才可以
综上所述,你的行为不构成违法
不违法,这个只是做一下网络加速,没有法律是禁止这方面应用的。
VPS技术,将一台服务器分割成多个虚拟专享服务器的优质服务。实现VPS的技术分为容器技术,和虚拟化技术。在容器或虚拟机中,每个VPS都可分配独立公网IP地址、独立操作系统、实现不同VPS间磁盘空间、内存、CPU资源、进程和系统配置的隔离,为用户和应用程序模拟出“独占”使用计算资源的体验。VPS可以像独立服务器一样,重装操作系统,安装程序,单独重启服务器。VPS为使用者提供了管理配置的自由,可用于企业虚拟化,也可以用于IDC资源租用。
法律依据
《信息安全条》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楼主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如果您确定在家拉光纤做服务器及商城网站是不违法的,如果您有机器,还不如果直接托管IDC服务商,如果把机器放在家里成本不止这么吧?需要电费,技术维护,还要固定IP
犯法。
网上销售假冒产品的,有关部门会根据具体的情节进行查处,情节轻的会处以不等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会吊销营业执照,甚至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私服是未经版权拥有者授权,非法获得服务器端安装程序之后设立的网络服务器,本质上属于网络盗版,而盗版的结果是直接分流了运营商的利润。
相对于官服而言未经版权拥有者授权,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游戏服务器端安装程序之后设立的网络服务器,它属于网络盗版的一种,是侵害著作权的行为。
开设私服将受法律制裁●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一条明确解释了刑法中关于“复制发行”、“违法所得数额”等概念,例如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等。根据这些规定,“私服”完全属于“复制发行他人计算机软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于2003年联合通信管理、工商管理、版权管理、“扫黄”“打非”等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发出《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首次对“私服”做出了法律的认定,即“私服”违法行为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通知对各部三门打击该项违法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分工,即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对涉及从事非法互联网出版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认定和查处,对违规复制“私服”客户端程序光盘的复制企业进行查处,对市场上销售“私服”充值卡进行收缴;电信管理部门负责对经新闻出版部门认定从事“私服”行为的网站依法进行查处;工商部门负责对违规加工或销售游戏充值卡的加工企业或销售单位进行查处;版权部门负责对涉及侵犯著作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认定和查处;“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协调组织工作。●根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违反此项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私服”经营者如果没有获得新闻出版部门批准从事网络游戏经营,应当依据该条承担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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