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KC美国保健品是直销还是传销?

FKC美国保健品是直销还是传销?,第1张

本来你的问题就有错误哦,因为直销与传销原本是同一个概念, 都源自英文“Direct selling”或“Direct Sale”。你要问的应该:是不是“非法传销”

告诉你不是非法,因为在中国大陆有牌照,2005年8月10号出台国家直销法管理条列,14天后,FKC拿到外企机构注册登记证,虽然在直销企业找不到FKC的名字,但FKC是以电子商务平台出现的,所以不再叫直销,因为FKC的***太优秀了,直销企业太多,以电子商务的销售模式会更加符合潮流和趋势。因为电子商务法还没有正式实施,所以不存在合不合法的说法,FKC主要是以产品为向导,企业倡导爱心、关心和善心。与同时代、同档次的其他类型产品价格相比较还要便宜,事实上能与FKC产品相比较的企业确实有限。这也是FKC的特色,所以不是非法传销。刚刚结束的2010 FKC欧洲群英会,FKC副总裁张锴先生说了一番话,“FKC不是一个最好的公司、FKC不是一个完美的公司、FKC是一个诚信的公司。”

用家庭宽带搭建服务器不违法。

自己在家架设网站服务器是不违法。

架设网站服务器个人和企业都行,服务器分三种:

1、自用型服务器。自用型就是不对外公布、只供自身使用的机房,如金融、证券类的大企业一般会有自己的自用型机房;

2、商用型服务器。商用型就是为其他企业提供服务器租用和托管业务的机房,如电信、有孚之类的服务商就有商用型机房;

3、架设国外服务器。比如网站服务器在香港或者美国。

自用型和国外服务器不需要备案,国内的商用型服务器需要备案。

法律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有限制的

1钓鱼网站

租用美国服务器是禁止建钓鱼网站的。如果网站管理员操作建立钓鱼网站,禁止外部端口扫描或入侵等。他将立即被封锁服务器和IP,同时,租用美国服务器的用户将被追究一定的法律责任。

2挂木马网站

在网页上挂木马具体指的是将木马这整个程序通过软件上传到网站,然后使用木马生成器生成网络代码,最后上传到主机的空间,打开网页时添加一些可以让木马病毒运行的代码。当在网站中发现木马程序时,美国的IDC供应商可能会直接暂停服务器的使用。

3侵权网站

美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所以不允许放置侵犯他人财产权的内容。如有侵权,一旦网站被投诉,美国IDC商会将立即对侵权网站进行处理。

4违反美国法律的网站

这一点大家还是有共识的。违反美国法律的网站肯定是不允许的。比如一些带有种族歧视或者放置儿童色情的网站就是非法操作。所以租用美国服务器还是需要遵循美国当地法律,不能进行规范操作。

最初的萌动仅仅以QQ群的形式活动的,那时很多元老还没有加入萌动,整个萌动也处于起步阶段。当时活跃的成员主要有4位天王,人称四禽兽!(由于可以理解的原因无法透露具体信息)他们是萌动的原初构建者,这四大天王后来因为某些原因发生了一次争吵,最终纷纷离开萌动,萌动进入第一次低迷期。这也是萌动学院正式成立的引子吧。

=============================历史原点的分割============================ 正式的萌动学院成立于2008年6月30日,起初为动漫导航网站“搜动导航”,运营不久整改为动漫在线观看网站“搜动在线”,之后开通旗下的“萌动社区”BBS,以及SNS家族网站“动漫宅”,主打以动漫交流为主的动漫联盟。

2009年,萌动学院全面改组,抛弃其他无发展的东西,专一成立动漫资源论坛,即原萌动学院。

2009年7月15日,萌动学院重建计划启动,服务器设在美国,受美国法律保护,极大地便于漫友们自由地交流友爱的动漫资源。

2009年7月21日,萌动学院论坛开始测试。(这个时间真实性待考证) 2009年7月24日,萌动学院论坛对外开放,开始低调宣传。主要靠口碑宣传、没有与任何论坛友情链接。

2009年8月24日,萌动学院论坛开放满月,论坛注册3000余人,主题帖2100余贴,回复60000余贴。平均日贴3000贴。论坛日均PV在25000左右,平均在线150人。论坛总数据很附件达到11G,月流量200G。

当时的萌动学院一切都是,资源量与日俱增,并且以指数级在增长。

值得一提的是此期间的萌动得到了很多伙伴组织的大力支持,也同时孕育了第一批史诗级黑幕……为后来的黑幕大潮埋下了伏笔……

当时活跃的高层无法透露,理由同原点前历史…… 2010年春节之后,论坛各个板块基本达到人员充沛,资源富足,尤其是水区呈现极度活跃的状态,大有百家争鸣遍地开花之势,众多团体群组林立,整个萌动生机盎然,悲剧喜剧惨剧在这个舞台上纷纷演绎,令人目不暇接,可以说那时每天的萌动都有一个新的面孔。

主要活跃成员:白、麦子、月涵等(这是官方史,所以……待修正吧)

正当大家对萌动的未来无比憧憬,前景务必看好的时候,三次元的一个噩耗无情且彻底地击碎了这个尚未展翅的梦想……

不可磨灭的巅峰:

最辉煌期间将近80000会员,100万帖子量,平均每天4000多,旗下有萌动汉化组,真一字幕组,以及冥月和激萌的联盟汉化组,拥有活跃板块30多个。 2011-7-14 22:31 夜晚坐在湖边

发帖正式宣布萌动学院关闭,原帖如下:萌动学院于今晚12时准时关闭

以下是创始人仓木最后讲话

萌动学院,2011年7月14日,终。

生于2009年8月4日,期间经历一次大换血,数次大动荡。

2011年5月,因国内一些因素,导致被和谐,永久不能访问。

我们无法抗争,亦无法改变世界。

希望QQ群得以保留。6

虽然萌动不再有,但友情犹存。

===萌动学院创始人:仓木卸任。

我们一定要说再见。

tomorrow will be better!明天会更好!在不远的将来,我们一定会再聚的。一定会!

我是国分,我代表最后一届管理层向你们宣布:

各位,你们毕业了!!! 黑幕的衍生物,一个黑幕和一群会员的故事,一个高层和一堆平民的演绎,最终铸造了萌动历史上最为传奇,影响力最大的集合体——怨念体,无论是从组成人数和成员地位都是萌动闻名遐迩的存在,对后来萌动诸多大事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萌动第一个受到官方认可的民间组织,并在萌动水区拥有强大势力的集体。

(怨念……这可是充满了突破天际的怨念哟) 萌动吐槽区标志性建筑“水楼”由首批***之一Kelvinzero建立于09年月日,这里是萌动几乎所有水民的发祥地,也是萌动最最自由的吐槽地,这里走出了无数萌动的友爱灌水者,也见证了萌动的一天天的变化,也引发了很多黑幕和悲剧,想了解萌动,必须先了解吐槽区,想了解吐槽区,必须了解水楼!

第一座水楼于月日因满1W楼被永久性冰封,新水楼诞生,期间无人员伤亡。老水楼的冰封从某种意义上是为了论坛的安稳与和谐而作出的伟大牺牲。(其实是某黑幕的怨念的碎碎念)

现在新萌动已经建立起第十六座水楼,相信本人编辑完该词条的时候盖水楼业已破W被封…… 据考证发福利主要是旧萌动门票价格的高居不下和萌民们低迷不增的收入的矛盾产物。最初发起人不明,有CCTV之说,新人之说等。但是后来成为旧萌动很多高级会员(大学生以上级别)和管理层吸引人气传播有爱的有力手段之一,有以吐槽为主,发糖为辅的讨论帖,也有单纯的以一定日期来发放的纯福利贴,原本都只是区别于资源福利贴的调和不同阶级收入差距的事情。

后来随着福利发放的越来越频繁,最终导致了萌动会员币大幅贬值以及高层肆意发放福利的局面,不过该情况在新萌动中已经无处寻觅,莫非这就是老一代人的怨念吗?…… 萌动众多黑化事件最发人深省的事件之一,作为一个萌动人气最高,社会影响范围最广,掌控高层权力中心最久的会员,他的黑化不仅仅意味着萌动黑化众多了一位高层,而是一个时代的诞生,有光的地方就有暗,有白的地方必然有黑。2副面孔,一个ID,令无数MJ望其项背,令无数后宫欲死,我口胡了。白已经不是当年那个称自己为老朽,性别是小白的白了……

(笔者的心声:黑化有时也是蜜月期的分水岭……) 什么叫求肛?

答案很简单,这是萌动最伟大的一个传统,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天才创举!欢迎大家加入求肛这一友爱类别里! 最初由萌动ID为CCTV944和xuboderigui之间展开的灌水竞赛,双方均在不违反版规的前提下以将所有帖子最后回复人为自己而奋斗了数月之久,导致这2人每日发帖量均在200+,严重消耗了萌动弥足珍贵的流量资源,但是这种无聊透顶的刷版行为居然得到了萌动众多人士的追捧和支持,期间“诞生”或者“开发”出了萌动大量灌水人员,为之后萌动的顶端繁荣时期打下了坚实的灌水基础。

该竞赛于2009年末以CCTV944的隐退告终,CCTV之后,再无CCTV,徒留xubodeirugi独寂寞…… “有二次元的地方,就有同人。”

萌动同人小说众多,虽然大多以描写黑幕间暧昧关系为线索的耽美向小说为主,不过仍旧诞生了不少文笔奇殊,内容友爱的作品——《萌动测试召唤兽》《萌动求闻史记》《萌动大陆演义》(还有几个糖帮我想想……),无一不成为萌民们茶余饭后热切关注的谈资。(这个评语有点萌)

萌娘动娘以及萌动四格,则是由萌动御用画师众人合力的作品,属于高层之间互相调侃用的怨念,不过也是无数创意与智慧的结晶品吧…… 自曝,就是将自己的真实照片公布于论坛供大家分享的一种行为。

如果有人说贾君鹏事件是由一群DT的WOWers演绎的,那么萌动的自爆潮则完全由鸭子帝(某萌动级元老)的自曝事件单独引发,期间他老声称自曝贴均可加精加后宫,结果导致大量会员加入自曝党行列,虽然有专家评论这只是一个寂寞狼友寻找三次元MM的一个阳谋,不过最终引发的社会效应远远超出了鸭子等人的预测,由于自曝即加精同时这又是一个极富有吐槽价值的行为,一度吐槽区已有自爆贴天下之势,后来在众多高层的一致怨念下,建立子版——自曝专区,该浪潮告一段落,但随着后宫改革事件一度又成为大家的焦点…… 萌动的第二位水王,也就是大家所知道的白(黑?)为了整顿萌动日益不平衡的板块发展,对资源区的门槛进行了大规模改革,决定对里区门槛完全提升,其中一条便是对后宫数的要求,导致了无数平时潜伏的萌民们蜂拥而来,局面一时变得无法控制,瞬间萌动舆论四起,议论纷纷,对于这次改革的争论直到现在依旧是充满了无数的阴影……大家为了凑得宝贵的1后宫(曾经某后宫数100者再次笑而不语~~~)纷纷自曝或者大量发帖,希望早日获得权限。

总之后来负责收拾烂摊子的便是萌动伪始祖仓木(萌动的伪创造者,据说是唯一地位高于史诗级黑幕的一个受)。仓木大赦天下,将板块门槛恢复到改革前,最终风平浪静,息事宁人,对参与该事件者一律既往不咎。

这次改革虽然以混乱和失败收场,但也给后来的萌动板块间门槛调整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舆论的基础,与之同行的便是大规模茶水运动的开始。 之所以和上面分开说,乃是因为后宫在萌动有2个含义,一个是二次元论坛的精华标志,一个是三次元男性的封建妄想。前者已经说过,后者自不必说。

大家明白了吧(淡定笑中~~~环视周围黑幕的怨念~~~)

萌饼+月受+小琴+BS+骑士+音音+……已经无法满足白某了……

(好吧,我承认这个后宫数量已经赶不上我的统计能力……想知道真相的只需要加入上一行就可以了) 其实是为了让黑幕不为人知不可告人的贪婪欲望,为了促进萌动币的消费,由“股神”仓木为首的高层发起的萌动改革,类似于模拟股市的小游戏,成为了当时的极大焦点,众多工口币就这样烟消云散或者进入了指定的账户内……总之这是一次成功的消除了萌动通货膨胀的伟大改革。

萌动是一个友爱的动漫向BBS,无时无刻不再发生着与二次元有关或无关的事情,这也是萌动如今新生后人气依旧高涨的真正原因吧,以上仅仅是个人对萌动一部分友爱事件的个人见解,有不到位不HX不客观的地方还望各位多多指点多多包涵。(背后恶寒呀~~~)

一个真正具有核心凝聚力的论坛,如同一个带有主角光环的男猪,是注定要铸造一代传奇的……

——笔者记

  魔兽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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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出口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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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补丁和更新。

  暴雪可能部署或提供补丁,更新和修改的游戏必须安装的用户,继续玩游戏。 暴雪的游戏可能会更新远程包括但不限于游戏的客户居住在用户的计算机,没有知识的用户,您在此授予您同意暴雪部署和实施这种补丁,更新和修改。

  10在线”部分的比赛。

  此游戏是一个'在线游戏,必须要发挥在互联网上通过服务所提供的暴雪。您理解并同意提供服务的暴雪在其自由裁量权,并可以终止或以其他方式终止暴雪依照有关的使用条款。

  11有限质保。

  游戏( INLUDING但不限于游戏客户端和手册( s ) )的是“按原样”提供,不做任何保证明示或暗示,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暗示的担保条件,不间断地使用,适销性,适用于特定目的,或无侵权。整个风险所产生的使用或性能的游戏(包括但不限于游戏客户端和手册( s ) )的遗骸与用户。 尽管有上述规定,暴雪令直至并包括90天内从您购买之日起的游戏,媒体载有游戏客户应不受缺陷的材料和工艺。如果这种媒体证明是有缺陷的该期间内,并出示给暴雪的购买证明的缺陷媒体,暴雪将自己的选择(一)正确的任何缺陷, (二)为您提供类似的产品类似的价值,或( b )退还你的钱。 以上所述得到您唯一的补救明示保证中提出这一节。某些州不允许排除或限制默示保证,因此上述限制可能不适用于您。

  12限制赔偿责任,赔偿。

  无论暴雪或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均不得承担任何责任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任何形式所产生的游戏或任何方式使用游戏,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损失,丧失商誉,停工,计算机失败或故障,或任何和所有其它损害或损失。 此外,无论暴雪或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均不得承担任何责任的任何损失或损坏的玩家角色,虚拟物品(例如,装甲,药剂,武器等。 )或货币,会计,统计资料,或用户榜,排名,或配置文件存储的信息不被本游戏和/或本服务。暴雪将不负责任何干扰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的ISP中断,软件或硬件故障,或其他任何事件,可能会导致数据损失或服务中断的。 在任何情况下,暴雪,可您提供任何间接,偶发,特例,惩戒或必然的损害。 在任何情况下,暴雪的赔偿责任,不论是中产生的合同,侵权,严格责任或其他方式,超过(合计)的总支付的费用你暴雪在六( 6 )个前夕出现的时间等要求。您在此同意维护,保障和举行暴雪,使它们免于任何索赔,责任,损失,伤害,损害,费用或开支(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暴雪而产生或因使用游戏。 某些州不允许排除或限制附带或间接损害,因此上述限制可能不适用于您。

  13公平的补救措施。

  您在此同意,暴雪将无可挽回的损坏,如果按本许可协议中没有具体实施,因此,您同意暴雪应有权,没有债券,其他的安全,或者损害赔偿的证据,以适当的公平的补救措施对违反本许可协议,此外还有其他补救措施,否则有暴雪可能会提供给它根据适用的法律。如果在任何诉讼带来的任何一方在此许可协议,当前的党在这种诉讼应有权从另一方的全部费用,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例如胜诉方在诉讼。

  14改变了该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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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解决争端和准据法。

  A非正式谈判。为了加快解决和控制成本的任何争端,争议或索赔与此相关的许可协议( “争议” ) ,您和暴雪同意第一次尝试的任何争端进行谈判(除非这些争端明文规定下文)非正式至少30天前发起任何仲裁或法院诉讼。这种非正式谈判开始发出书面通知后从一个人到其他。暴雪将其通知,您的帐单地址和电子邮件的副本,以您的电子邮件地址您提供给我们。 您将发送您的通知,暴雪娱乐公司,地址: PO Box 18979 ,尔湾加州92623 ,收件人:法律部。

  B 具有约束力的仲裁。如果你和暴雪未能解决争端,通过非正式的谈判,无论是您或暴雪可以选择有纠纷(除这些争端明确排除下文)终于和完全解决的具有约束力的仲裁。 任何选举中进行仲裁的一方应是最终的和有约束力的问题。您了解缺席本条款,你将有权起诉在法院并有陪审团审判。 仲裁须与下进行的商业仲裁规则的美国仲裁协会( “ AAA级” ) ,并酌情补充的AAAs程序消费者相关争议( “ AAA级消费规则” ) ,这两者都是可以的AAA级网站wwwadrorg 。 确定是否争端是受仲裁应受联邦仲裁法和法院确定的,而不是仲裁员。您的仲裁费用和仲裁员的份额补偿应受AAA级规则,在适当情况下,有限的AAA消费者规则。如果这些费用是由仲裁员过多,暴雪将支付所有仲裁费用和开支。仲裁可能进行的人,通过提交的文件,通过电话或上网。 该仲裁员会作出决定,以书面形式,但不必提供说明理由,除非当事方的要求。仲裁员必须遵守适用的法律,任何裁决可能会受到质疑,如果仲裁员没有这样做。另有规定的除外本许可协议,您和暴雪可能会在法庭提起诉讼,迫使仲裁,未决仲裁程序中止,或确认,修改,迁出或输入判断进入裁决由仲裁员。

  C 您和暴雪同意,任何仲裁应限于之间的争端暴雪和您本人。充分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 1 )没有仲裁应同任何其他; ( 2 )没有任何权利或授权的任何争端进行仲裁的集体行动的基础上或利用诉讼程序;和( 3 )没有任何权利或授权的任何争端应该着力于能力声称代表的名义向公众或任何其他人士。

  D 例外非正式谈判和仲裁。您和暴雪同意下列纠纷,不受上述规定的非正式谈判,并具有约束力的仲裁: ( 1 )任何争端寻求强制执行或保护,或有关的有效性,任何您或Blizzardï ¿ ½县知识产权; ( 2 )有关的争端,或产生的,指控的盗窃,盗版,侵犯隐私权或未经授权使用;及( 3 )任何索赔禁令救济。

  E 如果你是一个居住在美国,任何仲裁将在任何合理的位置方便您。居民在美国以外,任何仲裁应开始在洛杉矶县,加利福尼亚州,美利坚合众国。不受任何争议仲裁(索赔程序以外的任何小额索赔法院) ,或在没有当选为已经取得了仲裁,应由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在洛杉矶县,加利福尼亚州,美国美国,你和暴雪同意提交给拥有个人管辖权的法院。

  F 据法。除另有规定外,本许可协议应受,将被视为下,法律的美利坚合众国和国家的法律特拉华,没有考虑到法律的选择原则。 申请联合国合同公约的国际货物销售明确排除。 为我们的客户谁购买的许可证的比赛中,是一个居民,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新西兰,其他法律,可申请如果您选择不同意仲裁上文所列;但是,这些法律均不得影响本协定的范围仅限于所规定的这种管辖权。 In 在这种情况下,本协定的解释应给予最大效果的条款和条件的信息。 如果您购买的许可证的比赛在新西兰,是一个居住在新西兰,新西兰消费者保障法的1993年( “法案” )可能适用于游戏和/或服务提供的暴雪给您。如果该法令适用,那么有何其他任何规定在本许可协议,您可能有权利或补救措施中所规定的行为可以适用于除,或者,如果他们不,不是的权利或补救办法中规定的这一许可协议。这些谁选择访问地点的服务以外的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新西兰这样做对他们自己的倡议,并有责任遵守当地法律,如果和当地法律的范围内适用。

  G 您和暴雪同意,如果第15条的任何部分被发现非法或无法执行(除任何部分, 15 ( d )段)的部分应切断而其余的部分,应给予完全生效。如果第15 ( d )被发现有非法或不可执行然后既不你也不暴雪将选出任何争议仲裁范围内的那部分第15 ( d )被发现非法或不可执行和争端应由法院司法管辖权内的洛杉矶县,加利福尼亚州,美利坚合众国,你和暴雪同意向个人管辖权的法院。

  16杂项。

  本许可协议构成,并包含整个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对本文主题,并取代先前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但前提是,本协定应共存,不得取代,有关的使用条款。的范围本协定的规定相抵触的规定,使用条款,规定在冲突中使用条款应指导。节的规定4款( a ) , 6 , 11月13日, 15日和16日的规定终止本协议因任何原因。如果该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认定无效,该条款应切断和剩余的协定,应给予完全生效。

  在此,我承认,我已阅读并理解上述许可协议,并同意通过点击“接受”或安装游戏客户端,我承认我的协议的约束的条款和条件,本许可协议。

该理论认为,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地很难确定。如果就扩大一国主权范围的角度来考虑,将网络中的行为直接解释进已有的规则是可以的,这是各国尤其是技术强国愿意采取的做法,但势必造成国际司法管辖权的冲突,不利于案件的解决,也不利于建立国际司法秩序。就国际社会司法秩序的维护来看,应当取消侵权行为地这一识别因素,而仅应以被告的国籍或住所地及可执行标的所在地确定一国直接管辖的国际司法管辖权。就国内司法管辖权来看,侵权案件更是如此。(9)笔者不赞成这种观点。

这一管辖理论的立足点主要有二:其一,网络侵权的侵权行为地难以确定;其二,将网络行为直接解释进已有规则将造成过多的管辖冲突。其结论是应以被告国籍或住所及可执行标的所在地确定网络侵权行为的地域管辖。以下分别加以考察。

第一,该理论的立论基础并不充分。虽然在网络空间认定侵权行为地比较困难,但绝非意味着人们将对此无能为力。直接将传统侵权行为地的识别标准运用到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中,确实可能会造成司法管辖的冲突,但是问题似乎也可以通过改造和发展侵权行为地理论、重新确定侵权行为地的识别标准而解决,侵权行为地管辖原则并未到山穷水尽的时候。放弃侵权行为地管辖,既不符合人们长期以来的管辖观念,也抹杀了侵权行为案件与一般诉讼案件的差别,是否科学、合理有待进一步探讨。

第二,该理论所提倡的被告国籍、住所地及可执行标的所在地是否应当作为网络侵权案件管辖地确定的连结因素,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作为连结因素,仍是个问题。

笔者认为,被告的国籍不应作为确定网络侵权地域管辖的连结因素。理由如下:1、以国籍为连结因素的“法国模型”,(10)因缺乏对内外国当事人的平等保护而早已被多数国家摒弃。2、网络具有不确定性,国籍作为连结因素,其与管辖法域的联系比起网址、居所、侵权行为地等因素与管辖法域的联系还要弱得多。除了身份上的隶属关系之外,一个网络侵权案还应当与法院地具有实质上的某种关联 。3、由于缺乏对外国当事人的平等保护,根据“国籍管辖”确定的法院的判决很难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从而不能达到保护本国国民的利益的目标。

被告住所地虽然是普遍认同的侵权管辖的基础,但是由于前文已加以说明的困难,该管辖基础是否仍然应当占有象从前那样的地位值得重新考虑。至于可执行标的物的标准,则完全不利于保护国家的司法主权而不应当采纳。假设一个网络侵权人是外国人,其财产或其他可执行标的均在国外,但对我国公民、法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我国法院以“可执行标的”在国外为由而放弃对本国公民、法人的司法保护,不能不说是一个悲哀。

3、技术优先论。该理论认为,由于网络发展的不平衡,使得一些大城市的网络发展明显快于其他地方,像我国的北京、上海和广东的一些地区,ISP、ICP集中,网络技术比较发达,有能力处理有关的技术问题,因此,应当由这些城市和地区的人民法院优先管辖网络侵权案件。(11)但是,正如很多学者认为的那样,该理论虽然在短期内有助于网络侵权案件的审理,提高办案质量,但从长远上看,不利于网络在各地的进一步发展,同时也造成对部分案件当事人的损害,剥夺了网络技术相对落后地区法院的管辖权,有失公平和公正。(12)

4、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论。该理论认为,对于网络侵权案件,由于侵权行为地难以确定,所以不宜也不能按照侵权行为地原则决定对案件的管辖权。而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虽然可行却不合理。因为,在网络侵权案件中,被告往往与原告相距甚远,如果生硬地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给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制造障碍,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正当权益。因此,对网络侵权纠纷,应当且只能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13)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比较充分的意识到“原就被”原则的困境以及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地的不确定性特征,相对其他管辖理论,合理性更大一些,但是仅以原告所在地为确定网络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的连结因素,似乎有些矫枉过正。不过总体上来讲,这一理论的确为我们提供了全新的思路。

5、“最低限度联系”理论。该理论是美国法院“长臂管辖权”理论中的基本理论。根据“最低限度联系”原则,如果一州与诉讼所及的事务有“最低限度联系”,则该州可以对位于该州边界以的人和组织行使管辖权。在实践中,不同法院对于“最低限度联系”有不同的理解,即“最低联系原则”、“有意接受原则”和“营业活动原则”。该理论本质上是扩张的域外管辖权。(14)笔者认为该理论不应支持,但有可资借鉴之处。现结合有关案例进行分析。

在1996年的Maritz,IncVCybergold,Inc案(案例1)中,原告是密苏里州的一家公司,被告是加利福尼亚州的公司。被告在加州拥有一个网址,并在其网址上创建了一个邮递列表,使访问该网址的用户可以通过该邮递列表收到公司服务的信息。原告于1996年4月向密州东区法院起诉,控告被告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及进行不正当竞争。被告提出了管辖异议,认为密州法院无权管辖,但密州法院裁决对此案有管辖权。法院认为,被告网址的特性并非是被动的,因为用户可以通过邮递列表收到来自被告公司的信息。这种情况符合美国关于被告和法院所在州间“最低限度接触”的原则,密州法院有权管辖。(15)在Cybersell,Inc VCybersell,Inc案(案例2)中,原告是亚利桑那州的一家公司,被告是佛罗里达州的一家公司,两公司的名称中都有“网络销售(Cybersell)”的字样。被告创建了一个网页,其中包含“网络销售”(Cybersell)的标识,一个本地的电话号码,一个发送电子邮件的邀请函以及一个超文本链接(用户能通过此链接介绍自己的情况)。原告向亚利桑那州地区法院起诉被告侵犯其商标权。地区法院以管辖权不充分为由驳回此案,联邦上诉法院第9巡回法庭维持了该裁决。法院认为,被告在亚利桑那州通过网络并没有任何的商业行为,被告在亚利桑那州没有“有意图地”谋求该州的利益和希望受该州法律的保护。法院最后总结说,“简单地将别人的商标作为域名并放置在网络上,就判定该人的居住地法院有管辖权,这种说法是缺乏依据的”。原告需要证明被告有意图地将他的行为指向诉讼管辖地。(16)这两个案例,充分反映了美国法院的“最低联系原则的”的发展轨迹:案例1的观点认为被动的网址不能作为确定管辖的基础,但“交互性”的网址可以构成“最低联系”;案例2认为除了网址之外,还应当具有“有意图地”即“有意接受”才能构成“最低联系”。除了上述两个观点之外,营业活动原则是美国法院在适用“长臂管辖权”时确定“最低联系”的又一标准原则。在Codt V Ward一案(案例3)中,康涅狄格州法院就适用了这一原则,认为被告通过电话、E-MAIL和聊天室,采用虚假陈述的手段诱导了原告购买股票,构成了与康州的“最低联系”。(17)。

笔者认为,无论是“交互性网址”还是“有意利用”,司法实践证明,美国的“最低限度联系原则”标准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自由裁量权,不同的法官对于案件的理解不同,导致的结果也可能大不相同。因此,这两种观点,都不应加以推广,尤其在我国部分法官的法律素养、司法良心尚有待提高的情况下,更不应当接纳这一观点。另外,美国在网络侵权司法实践中的“最低限度联系”是一种“接触的管辖权”,这种虚拟的联系有别于现实的联系,使网络使用者可能时时受制于其从未接触的区域的管辖而导致过重的负担。而案例3中的“营业活动原则”,则实际上接近于传统侵权,网络因素所占比例已不那么明显。因此,笔者认为,“最低限度联系”理论仍不足以成为独立的网络侵权管辖原则。但是,笔者认为,该理论中的 “有意接受”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因此,在确定侵权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时,或可借鉴。关于这一点,将在下文详述。

6、服务器所在地法院管辖论。该理论认为,服务器位置所在地相对稳定,其稳定性比网址更高;服务器位置所在地与管辖区域之间的关联度体现在“服务器”所在地是一种物理位置,与虚拟的“网址”相比,其关联度更高。因此,服务器类似于“居所”,由服务器所在法院管辖网络侵权纠纷案件,与传统的管辖权原则更容易融合。(18)

笔者认为,基于网络的虚拟性,受侵害人直观意识范围内,根本无法确定对方的服务器所在地究竟位于何处,确定起诉法院存在技术上的困难。比如,一个中国网站的服务器完全可能位于美国、英国或者是太平洋上的一个小岛上,而且很多网站拥有不止一个服务器,而这些服务器很可能位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一个诉讼案件中,要求原告具备网络技术人员的才能,是不切实际的。一个网络侵权行为的过程,又可能涉及不同的IAP和ICP服务器,因此服务器并不具有唯一性,从而有别于传统的居所。作为侵权的结果,比如一篇诽谤文章,可能被通过不同IAP上网的人读到,这样一来,选择服务器所在地就更加困难了。因此,在网络侵权案件中服务器所在地仍不能作为独立的确定地域管辖的连结因素。不过,由于IAP和ICP服务器在网络侵权中的作用不同,在确定侵权行为地时,可以作为参考的因素。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上述各种新管辖理论,尚不足以为网络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提供一种恰当的解决方案。

三、笔者的观点:原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有序管辖原则

笔者对于网络侵权地域管辖的观点如下:

1、原告住所地优先原则。

(1) 原告住所地管辖的合理性。

第一,与网络侵权有关联的参数诸如网址、服务器所在地、侵权人数量、终端设备所在的等很不稳定或难以确定,而如上文所述“原就被”原则面临的困难,被告住所地再作为确定管辖的连结因素的基础亦已不复存在,而原告住所地既是确定的,而且在实践中有利于保护受害者、节省诉讼成本。

第二,网络的全球性特点,导致网络侵权常常表现为跨国纠纷,在承认第一点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国家司法管辖权,维护本国公民利益,有必要将原告住所地确定为管辖的基础。

第三,原告住所地与网络侵权具有最密切的联系。从网络侵权的发生来看,侵权人实施侵权,明知该侵权行为将涉及被侵权人所在地,而被侵权人常常是原告,同时,网络侵权的结果往往在原告所在地表现得最为明显。

因此,笔者认为,将原告住所地确定为管辖基础是合理的。

(2) 原告住所地管辖的优先性。

笔者认为,网络侵权依靠网络技术实施,从选择起诉的便利上看,确定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可以避免寻找侵权行为发生地、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技术难题,因而最具效率,有利于案件的审理。而原告所在地在起诉时是唯一的,有利于节省诉讼成本,不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原告住所地如何理解的冲突。另外,因为网络侵权的结果往往在原告所在地表现得最为明显,由原告所在地优先管辖,可以使受害者的权益损害得到最快最有效的弥补,有利于保护社会权利的平衡,维护社会稳定。因此,在网络侵权案件地域管辖中,原告住所地管辖应当作为优先的原则。

2、侵权行为地管辖。

(1)在网络条件下,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侵权纠纷仍然实际可行。关于这一点,笔者在关于“取消侵权行为地作为识别因素的理论”已有详细分析,不再详述。笔者认为,侵权行为地管辖作为传统管辖的普遍原则,已经在社会上形成了相对稳定的观念,同时法院审理案件也积累了相当的经验,在没有更好的管辖基础的情况下,不应当轻易摒弃。因此,当原告住所地法院被认为是“不方便法院”(下文详述)时,侵权行为地可以被援用作为确定管辖的基础。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地管辖的实施难度在于确定侵权行为实施地、结果地。

(2)确定网络侵权行为地的参考因素。

笔者认为以下因素可以在确定网络侵权行为地中作为参考因素:

①计算机终端和ICP服务器。根据前文关于网络侵权行为过程的分析,在一个侵权行为实施过程中,通常要涉及计算机终端、ICP服务器环节。在这两个环节中,网络侵权行为以数据复制或存储的形式被记录,并能通过技术手段被感知。从网络侵权行为的过程来看,IAP服务器、DNS域名服务器、节点计算机设备、网卡、MODEM等网络设备上的数据存储和复制是随机的、动态的和临时的,类似于计算机缓存,随时会被覆盖和更新,而在终端计算机上和ICP服务器中,除非有意识地删除,数据将保留较长的时间,因此相对稳定。而侵权人使用的终端计算机设备是侵权人积极实施侵权行为的必要工具,受害人使用的终端计算机设备是其感知侵权行为的必要工具,ICP服务器则是侵权行为在网络空间得以完成的终点,也是侵权结果在网络上被感知的起点,可见实施和发现网络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和ICP服务器与网络侵权行为存在实质性的关联。因此,将计算机终端和ICP服务器作为确定网络侵权行为地的参考因素是合理的。

②侵权人的有意利用。“有意利用”即“有意接受”,但笔者认为“有意利用”的表述更能反映侵权人实施侵权和被侵权人发现侵权行为内容时与ICP 服务器的关联关系,具有主动性的特点。在美国的“最低限度接触”理论和实践中,“有意接受”被认为是一个重要的因素。笔者认为,这一理论和实践值得各国立法予以借鉴。传统民法学的观点认为,普通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要件之一。只要深入理解,不难看出这一要件的内涵实质上可以表述为:侵权行为人只应当对自己意识可以控制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在网络侵权案件中,作为侵权行为形式的数据流可能在不同的ICP服务器中发生存储和复制,从而存在多样性和扩散性。假设存在这样一个案例:甲未经乙的许可,将乙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上传到A网站,后由丙转贴到B网站上,乙在B网站上读到被侵权的作品。这一假定的案例中,网络侵权行为的数据流同时在A和B的ICP服务器上被复制和储存。在这种情况下,甲对于A的ICP服务器上的复制和存储显然是积极的和有意指向的,因而应当是“有意利用”,而对于B的ICP服务器上的复制和储存,显然不是“有意利用”。乙在阅读作品时“有意利用”的ICP服务器则刚好相反。因此,笔者认为,在以服务器作为侵权行为地的参考要素是,是否“有意利用”是应当被考虑的因素。

(3)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结果地的确定、

①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是指实施网络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或侵权人有意利用的ICP服务器所在地。“侵权行为是行为人所为,其所为通过一定的计算机设备进行。因此,侵权行为实施地的确定应当以被告为中心,以实施复制、传输等侵权行为的设备为线索,认定其所实施侵权行为的地点。”(19)笔者认为,以实施网络侵权行为的终端设备、ICP服务器为设备和技术参考因素,以侵权行为人中心,以“有意利用”作为主观状态的审查标准,把实施网络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或侵权人有意利用的ICP服务器所在地认定为侵权行为地,是合乎逻辑的。

②网络侵权行为结果地,是指被侵权人发现网络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怂�诘鼗虮磺秩ㄈ擞幸饫�玫摹⒎⑾滞�缜秩ㄐ形�肾CP服务器所在地。侵权行为以损害被侵权人的利益为特征,通常可因其影响被侵权人的程度不同而判断损害的大小,因此,侵权结果与被侵权人密切关联,网络侵权行为结果地的确定,应当以被侵权人为中心进行判断。以被侵权人发现网络侵权行为的终端设备、ICP服务器为设备和技术参考因素,以被侵权行为人为中心,以“有意利用”作为主观状态的审查标准,网络侵权行为结果地理所应当确定为被侵权人发现网络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或被侵权人有意利用的、发现网络侵权行为的ICP服务器所在地。

曾经有学者提出,以原告发现网络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或服务器所在地为确定网络侵权行为结果地的标准,原告可以随便通过公证从任何地方下载相关的网页、邮件资料,从而将使原告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无限扩大,导致全球的法院均有可能管辖特定的案件。笔者认为,这种担忧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本文主张的原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有序管辖已经使得侵权行为地管辖只能基于“不方便法院”才能适用,这一担忧因素真正成立的机会并不多,而且本文提供的解决方案中,被告得以“不方便法院”作为对原告选择的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已经有效防止了原告的滥诉。另外,在存在同一级别的管辖权冲突的情况下,基于传统的管辖理论,先受诉法院取得管辖权,而其他法院则自动丧失了管辖权。因此,这种担忧的理由已经不复存在。

(4)不方便法院。

“不方便法院”理论是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理论之一。其涵义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活动中,由于原告可自由选择一国法院而提起诉讼,他就可能选择对自己有利而对被告不利的法院。该法院虽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但如审理此案将给当事人及司法带来种种不便之处,从而无法保证司法的公正,不能使争议得到迅速有效的解决。此时,如果存在对诉讼同样具有管辖权的可替代法院,则原法院可以自身属不方便法院为由,依职权或根据被告的请求作出自由裁量而拒绝行使管辖权。”(20)不方便法院理论认为,被告以原受理法院系“不方便法院”为由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须有两个条件:第一、有充分可替代法院,充分可替代法院的条件包括:(1)对案件具有管辖权;(2)与诉讼关系密切。第二,不违背公共政策。(21)

笔者认为,“不方便法院”理论是解决原告滥诉的有效策略,并且其适用并不违背传统的“关联性”标准,完全可以在国内诉讼和网络相关争议的诉讼中推广。尤其是在原告住所地优先管辖原则下,显得十分必要。在网络侵权行为结果地可能导致管辖权扩散的情况下,同样也是避免原告滥诉的有效办法。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网络侵权诉讼案件应当由原告住所地法院优先管辖,在原告住所地法院系“不方便法院”的情况下,可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原告认为被告提出的替代法院系“不方便法院”的,即使在坚持主张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情况下,也可以提出其认为充分可替代法院的名单作为候补。为了避免管辖异议的反复,原告提出充分可替代法院的名单的时间应当限定在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合理期限内。原、被告对于各自提出的不方便法院主张及充分可替代法院负有证明的义务。

四、最高院两个司法解释的不足及立法建议

在缺乏正式立法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一”)和《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二”,分别对网络著作权侵权和域名侵权案件的管辖作了规定。“解释一”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解释存在以下不足:(1)比较上述规定,可以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行为地认定标准时,从解释一到解释二,其表述方式清晰到缄默,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在网络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是否应当作为确定侵权行为地的标准仍存在疑惑。笔者认为,这种疑惑的产生,原因有二:第一,网络侵权行为地的认定未合理区分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地的特殊性;第二、没有区别不同性质、不同场所的服务器在网络侵权行为实施以及产生结果的过程中的作用大小和关联度。 (2)在确定管辖标准多样化的情况下,没有设定适当的顺序,易导致管辖争议;(3) 在确定“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管辖标准的情况下,没有设定有效的防范原告滥诉的合理补救措施;(4)仍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管辖标准,忽视了网络侵权案件中被告住所地与侵权行为关联度较低和认定困难的问题。

鉴于我国尚未有对网络侵权管辖确定的正式立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又存在种种不足,笔者基于本文的分析,认为在正式立法时,对于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可以设立以下条款:

1、网络侵权纠纷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认为其管辖特定网络侵权纠纷时系不方便法院的,可以放弃对该案的管辖,将案件移送充分可替代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放弃管辖的,应当根据原、被告各自提供的充分可替代人民法院名单,依职权进行审查,确定移送管辖的人民法院。未经被告异议或者没有充分可替代人民法院的,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得放弃对案件的管辖。

2、本法所称不方便法院,是指由其审理特定网络侵权纠纷案件会明显导致当事人诉讼成本增加、应诉困难或审理特定网络侵权纠纷案件时具有其他有违司法公正和效率的不方便因素的人民法院。

3、本法所称充分可替代人民法院,是指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网络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

4、本法所称网络侵权行为地,是指侵权人实施网络侵权行为时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人实施网络侵权行为时有意利用的ICP服务器所在地、被侵权人获知网络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或被侵权人获知网络侵权内容时有意利用的ICP服务器所在地。

5、被告认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在管辖特定网络侵权纠纷案件时系不方便人民法院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原管辖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并同时提交其认为充分可替代人民法院的名称。逾期视为没有提出。

6、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充分可替代人民法院事实上系不方便人民法院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原管辖法院提供自己认为充分可替代人民法院的名称。逾期视为没有提出。

7、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于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原、被告各自提供的充分可替代人民法院名单应当合并审查,作出是否移送管辖的裁定。

原、被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上诉。经上一级人民法院确定管辖法院后,原、被告不得在同一案件中再次提出管辖异议。

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另行移送。( 作者单位: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 )

主要参考文献:

1、于志刚主编:《网络民事纠纷定性争议与学理分析》,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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