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1张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2017年修正本)

(2015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1号公布,根据2017年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或者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允许进口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

(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二)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三)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四)新旧部件混装的;

(五)经过翻新的。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对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节约能源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五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实施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以及监督管理。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还需实施装运前检验。

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公布。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装运前检验结果与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结果不一致的,以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结果为准。

第六条 旧机电产品的进口商应当诚实守信,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对其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承担质量主体责任。

第二章 装运前检验

第七条 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其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申请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委托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

国家质检总局不予指定检验机构从事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装运前检验应当在货物启运前完成。

第八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检验检疫部门实施装运前检验的,检验检疫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实施或者派出检验人员参加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第九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

装运前检验内容包括:

(一)对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能源消耗等项目做出初步评价;

(二)核查产品品名、数量、规格(型号)、新旧、残损情况是否与合同、发票等贸易文件所列相符;

(三)是否包括、夹带禁止进口货物。

第十条 检验机构接受委托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应当诚实守信,按照本办法第九条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实施装运前检验。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部门或者检验机构应当在完成装运前检验工作后,签发装运前检验证书,并随附装运前检验报告。

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检验依据准确、检验情况明晰、检验结果真实;

(二)有统一、可追溯的编号;

(三)检验报告应当包含检验依据、检验对象、现场检验情况、装运前检验机构及授权签字人签名等要求;

(四)检验证书不应含有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及处理意见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进口旧机电产品;

(五)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告文字应当为中文,若出具中外文对照的,以中文为准;

(六)检验证书应当有明确的有效期限,有效期限由签发机构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情况确定,一般为半年或一年。

工程机械的检验报告除满足上述要素外,还应当逐台列明名称、HS编码、规格型号、产地、发动机号/车架号、制造日期(年)、运行时间(小时)、检测报告、维修记录、使用说明书核查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

第十二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运抵口岸后,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报检手续: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

(二)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还应当提交检验检疫部门或者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 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受理报检后,应当签发通关证明,并注明“进口旧机电产品”。

第十四条 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口岸查验。

实施口岸查验时,应当对报检资料进行逐批核查。必要时,对进口旧机电产品与报检资料是否相符进行现场核查。

口岸查验的其他工作按口岸查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目的地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目的地检验。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目的地检验内容包括:一致性核查,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项目检验。

(一)一致性核查:

1 核查产品是否存在外观及包装的缺陷或者残损;

2 核查产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产地等货物的实际状况是否与报检资料及装运前检验结果相符;

3 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实际用途实施抽查,重点核查特殊贸易方式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实际使用情况是否与申报情况一致。

(二)安全项目检验:

1 检查产品表面缺陷、安全标识和警告标记;

2 检查产品在静止状态下的电气安全和机械安全;

3 检验产品在运行状态下的电气安全和机械安全,以及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三)卫生、环境保护项目检验:

1 检查产品卫生状况,涉及食品安全项目的食品加工机械及家用电器是否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

2 检测产品在运行状态下的噪声、粉尘含量、辐射以及排放物是否符合标准;

3 检验产品是否符合我国能源效率有关限定标准。

(四)对装运前检验发现的不符合项目采取技术和整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对装运前检验未覆盖的项目实施检验;必要时对已实施的装运前检验项目实施抽查。

(五)其他项目的检验依照同类机电产品检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经目的地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收货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并书面告知海关;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经目的地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属成套设备及其材料的,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书。经技术处理,并经检验检疫部门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安装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收货人及其代理人、进口商及其代理人、装运前检验机构及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检验机构应当对其所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国家质检总局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中,发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告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节严重或引起严重后果的,可以发布警示通报并决定在一定时期内不予认可其出具的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告,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进口商应当建立产品进口、销售和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对本辖区内进口商的进口、销售和使用记录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依照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职责中,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部门履行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职责,应当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接受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进口旧机电产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使用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使用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擅自调换检验检疫部门抽取的样品或者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旧机电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部门的有关单证,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进口旧机电产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进口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退货;情节严重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及检验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检验检疫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职责中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法失职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经特殊监管区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涉及的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工作,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应当予以退货或者销毁。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2年12月31日发布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和2003年8月18日发布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1]

内容解读编辑 播报

为加强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了《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37号令)。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为保证有关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推迟至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自合同或者协议生效之日起,进口旧机电产品到货90日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或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备案。申请人应当填写《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格式可从国家质检总局网页上下载),说明备案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产地、制造日期、用途等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合同或有约束力的协议;

(三)国家允许进口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装运前预检验申请书;

(五)拟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包括:名称、编码、数量、规格型号、产地、制造日期、制造商、新旧状态、价格、用途)

(六)其他有关资料。

三、国家质检总局或直属检验检疫局在受理备案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对不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

四、进口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申请实施装运前预检验:(三种情况,共26类)

(一)涉及人身健康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大型二手设备。1、食品加工机械设备;

2、石油化工设备;

3、纺织设备;

4、能源、核设备;

5、电子、仪器及其加工设备;

6、建筑施工设备;

7、冶金、矿山设备;

8、农用、印刷机械设备;

9、金属及非金属加工设备;

10、林业、纸浆造纸设备;

11、发电机组,包括柴油机、汽油机、发电机及其附件等;

12、其他机械设备。

(二)经国家贸易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特殊需要的进口旧机电产品。

1、汽车和摩托车(包括发动机)、自行车、特种交通运输车辆及其散件、零配件;

2、工程施工机械及其散件;

3、医疗器械、器具及其散件、备品备件;

4、电焊机,如小型交流弧焊机、交流弧焊机、直流弧焊机、TIG弧焊机、MIG/MAG弧焊机、埋弧焊机、等离子弧焊机、等离子弧切割机、电阻焊机、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焊接电缆耦合装置、焊机送丝装置、TIG焊焊炬、MIG/MAG焊焊枪、电焊钳等;

5、电动工具,包括手持式电动工具中的电钻(含冲击电钻)、电动螺丝刀和冲击扳手、电动砂轮机(含角向磨光机、直向砂轮机、模具电磨、湿式磨光机、电磨、抛光机和盘式砂光机)、砂光机(含平板砂光机、圆板砂光机、带式砂光机)、圆锯、电锤(含电镐)、不易燃液体电喷枪、电剪刀(含双刃电剪刀、电冲剪)、攻丝机、往复锯(含曲线锯、刀锯)、插入式混凝土振动器、电链锯、电刨、电动修枝剪和电动草剪、电木铣和修边机、电动石材切割机(含大理石切割机)等;

6、燃气灶具、工业或实验室用电炉及电烘箱、消防安全防范用具等;

7、彩扩冲印设备及备件、附件;

8、电子游戏机、游乐设备及备件、附件和散件等;

9、健身器材及用具等;

10、个人电信终端产品,如无绳电话、移动电话、寻呼机及零配件等;

11、办公设备,如打字机、文字处理器、电子计算器、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包括打印机)、其它办公室用机器、传真机、电传打字机、幻灯机、缩微阅读机、正射投影仪、其他影像投影仪、复印设备、绘图仪、扫描仪、收款机以及以上货物的零配件、附件和散件等;

12、个人计算机及其零部件、散件、附件(含台式和便携式计算机及其显示器、PC机、服务器等)、电源(含机内开关电源、电源适配器、充电器、UPS)等相关产品;

13、家用电器,如冰箱及冰箱压缩机、洗衣机和干衣机、家用电动机-压缩机、电风扇、空气调节器、真空吸尘器、电热水器、电烤箱、电饭锅、微波炉、食品电加工机、液体电加热器、家用和类似用途电熨斗、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电视机及显像管、组合音响、有源音箱、收录机、录放像机、摄像机、投像机、CD、VCD、DVD机以及以上货物的零配件、附件和散件等。

14、其他民用旧机电产品。

(三)8年以前(含8年)制造的机电产品。

进口属于上述情况之外的旧机电产品免于装运前预检验。

五、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备案申请人应持《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及备案产品清单及时向装运前预检验机构申请装运前预检验。

废旧物资包括什么种类跟品种?

工业设备:变压器、配电柜、电动机、电缆、车床、刨床、剪板机、钻床、磨床、废旧冷库、空调制冷系统、大、中、小型锅炉,立式、卧式锅炉等工业设备。 金属资源:有色、黑色、红铜、紫铜、黄铜、铝、各种不锈钢,锌合金各种 废旧钢铁、仓库货架、角铁架、百变货架、角手架、仓库重型货架及售货架、工厂和工程废旧物资金属。 电子产品:电脑系列、笔记本、复印机、打印机、UPS电源、电瓶、服务器、传真机及网络设备。 办公设备:老板台、板椅、桌、椅、隔断、会议桌、地毯、等系列办公家俱。 电器:冰箱、空调、背投、液晶电视、饮水机、微波炉、热水器、彩电、DVD、VCD、洗衣机等电器。 餐饮系列:饭店灶台、餐桌、餐椅、碗、桶、锅、保鲜柜、消毒柜等系列餐具。 宾馆设施:沙发、床、电视柜、茶几、床头柜、上下床、防盗门、地毯、毛毯等物品。

废旧物资包含什么

废旧物资的种类:

废旧物资是可再生资源,是指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可以再利用的各种废旧物资,主要包括七大类: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订料、废旧橡胶、废纸、废碎玻璃、二手设备等。合理回收利用,是循环经济,创造节约型社会,保护环境,利国利民的利好所在

废旧物资回收有哪些

废旧物资管理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加强废旧物资处置管理,增强对废旧物资回收、销售等主要环节的监督管理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各处室在生产、维修、大修、更新改造过程中,拆除更换的各种废旧金属、工器具、机电产品、油品、废弃包装物以及生产中不能继续使用的原材物料和工业垃圾等,一律由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股份公司供应销售部和生产设备部按分工权限组织回收。

第三条:所有废旧物资均由上述部门归口统一回收,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理,违者视其情节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 回 收

第四条:所有有价值的废旧物资由其产生单位负责交送物资回收部门废料场,要做到及时收集、定期交送。

第五条:废旧物资主管部门负责对从各分公司、部室回收的废旧物资进行计量、登记,重量以质量监督部出具的磅码单为准。

第六条:废旧物资主管部门对回收的废旧物资要根据品种、等级重新分类,定置存放 ,妥善保管。

第七条:对几种特殊的废旧物资规定如下:

(一)铝灰 1、电解各公司当日产生的所有铝灰需集中堆放在各自的铝灰堆点,由供应销售部回收科每日专人专车将铝灰拉运到回收科院内。

2、拉运电解四公司铝灰必须在电解四公司过磅后从电解四公司西门出厂,经由110国道运至电解二公司北门入厂并进行复磅,由两门经警签收路单,当日核对。

(二)铝渣 电解各公司产生的不便再利用的铝渣,由电解各公司集中管理,并负责运至供应销售部回收科指定地点。

(三)氧化铝包装袋 氧化铝包装袋由电解各公司现场负责清理捆扎并暂时保存。由供销部回收科与电解各公司共同清点数目,并由供销部回收科统一回收。

(四)工业垃圾

各生产公司产生的工业垃圾必须全部在指定垃圾场倾倒,由回收科负责分捡并按类堆放,报招投标办公室统一处理。

(五)阳极残块

电解公司产生的阳极残块属于指定炭素公司再利用的项目,由供应销售部回收科负责帐务处理,无特别许可不准出厂门。

第三章 销 售

第八条:所有有价值的废旧物资的处理,除公司自用部分外,一律由有关管理部门委托招投标办公室面向社会公开拍卖。

第九条:废旧物资拍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职能管理部门定期将需拍卖的物资以书面形式报招投标办公室。

(二)公司招投标办公室组织废旧物资主管部门、厂务公开相关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组成定价委员会负责确定所拍卖物品底价(拍卖保留价)。

(三)招投标办公室负责在公开媒体发布拍卖公告,并组织竞买人的报名工作。

(四)废旧物资主管部门负责拍卖标的物的现场展示以及向竞买人介绍、提供所拍卖物品的相关资料。

(五)招投标办公室负责组织现场拍卖会。

(六)拍卖成交后,公司招投标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将拍卖结果送达废旧物资主管部门。废旧物资主管部门凭公司招投标办公室出具的提货函负责与买受人进行交接,完成拍卖物的现场清运和货款结算。

第十条:公司内部从事废旧物资再生利用的有关单位所需废旧物资由有关部门根据其生产能力确定供应量,按市场价优先供应,多余部分一律对外公开拍卖。其中氧化铝包装袋、铝灰由招标办召集有关单位每年年初确定一次内部供应价,每月供应量由物资主管部门向招标办备案。

第十一条:废旧物资主管部门将全部销售货款,按隶属关系交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股份公司财务部入账。

第十二条:废旧物资售出后,凭废旧物资主管部门开具的专用出门证出门,其

废旧物品包括哪些东西

废旧物品和废旧物资是一个意思

废旧物资包括什么品种?

废旧物资即陈旧(闲置)的东西,或废弃的,可以作为再生资源的可回收利用性。在日常生产生活过程中所剩余的价值不大的物资。包括:陈旧;报废;二手;库存;生产生活所产生的物资。例如废金属、废纸、再生塑料等,甚至废旧家电中还有相当一部分部件可以重复利用和作为再生资源的。

生活性废旧物资与生产性废旧物资有什么区别?各包括哪些?

生活性废旧物资,指居民或单位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可以回收利用的废旧物资,如废纸、废铜铁、废铝、废塑料、废玻璃等等;

生产性废旧物资,指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及报废的产品、报废的机器等可以加以回收利用的废旧物资

废品回收,包括哪些废旧物资?一般回收范围和回收渠道有哪些?

废品这个词很广义的。 质量不合格,用户不能使用的成品。亦借指无用的人。破旧或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可再生资源等等都可以称之为废品。广州中收回收,回收大型机械设备、工厂设备、制冷设备、酒楼设备、中央空调、变压器、发电机、电梯、废旧电缆及金属、超市设备、厨房设备设施及各种闲置设备及废旧物资等。

什么叫非生产性废旧物资

很简单的,比如家里水龙头坏掉,拆了之后就变成非生产性物资,因为水龙头本来就是生活用品,而那些五订加工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就是生产性废旧物资

现在废旧物资处置应该采取的税率是什么?

1、按照最新的规定,如果是专门从事废旧物资收购并销售的企业,计算应交增值税采用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增值税税额=含税售价/1032%。

2、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非固定资产)其销项税额=含税售价/11717%。

3、如果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非固定资产)应交增值税=含税售价/1033%。

您题目说的采用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的规定,已经作废了。

特此回答!

废旧物资回收;家电维修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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