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电脑远程联机后,别人是不是可以获取自己电脑内的信息,后面会不会盗窃电脑的信息?

请问电脑远程联机后,别人是不是可以获取自己电脑内的信息,后面会不会盗窃电脑的信息?,第1张

建议不要与陌生人或者不是很熟的人进行远程联机特别是让他在自己的电脑中安装程序或者所谓的远程教学,也许不一定能中毒,但是你的个人信息有泄漏的可能,为了你和电脑的安全,不要轻信陌生人的话,谢谢追问:谢谢啦,我就是在淘宝上购买一款软,自己安装不了,安装到后面,总是说服务器不兼容,软件就没法用。

盗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在平平淡淡的学习、工作、生活中,有时会发生突发事件,为了避免造成重大损失和危害,就不得不需要事先制定应急预案。我们该怎么去写应急预案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盗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盗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

 一、发生 盗窃 案件时

 1、保护好现场,立即拔打110报警;

 2、对现场情况进行侦察确认,向主管领导报告;

 3、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4、对现场进行了解和笔录及财物损失预估;

 5、公安人员到达现场时应配合公安人员进行勘察工作;

 6、对发生的 盗窃 情况进行记录并向上级领导汇报。

 二、发生抢劫案件时

 1、立即拔打110报警,同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2、犯罪嫌疑人如仍在现场,应组织现场人员,立即实施抓捕;

 3、追捕犯罪嫌疑人时,遇敌众我寡,敌强我弱时,应采取“敌逃我追,敌强我缠,一边追一边联络” 的方法,等待支援的公安人员赶到后一起抓捕犯罪嫌疑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4、将相关的资料、线索及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积极配合公安人员进行侦破工作;

 5、对现场情况做好记录,并向上级领导汇报。

盗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

 一、成立学校盗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z学校保安

 二、领导小组职责

 1、对学校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及时上报组长。

 2、发现有可疑人员或有撬门、砸锁、有偷窃行为的人,立即向组长、副组长、值周人员通报,并将其带至门卫室进行询问、备案、登记,情节严重者,扭送派出所。

 3、对被盗现场检查,统计被盗财物,并上报组长、副组长。

 三、预防和应对措施

 盗窃分为内盗和外盗两种,内盗是指由学校内部人员进行的盗窃,外盗是指由校外人员潜入我校进行盗窃。两种情况都是作案者利用学校的麻痹大意进行作案的。因此,我们首先要提高警惕,在重点部位要建立良好的警备措施,要使作案者无机可循,从而降低盗窃案的发生率。

 (一)高度重视,积极预防。盗窃案件一般都是由学校和保安人员的麻痹大意造成的。因此,我们必须在思想上崩紧一根弦,时刻保持高度警惕,保安人员要熟悉学校各个重点部位的位置、存放物件以及可能逃离的线路,尽量做到不让作案者有机可乘。

 (二)加强对重点部位的值班警戒。作为学校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除了对学校重点部位进行必要的技术防范外,还要进行有效的警备防卫,要做到人防、技防相结合。

 (三)案情设想

 1、财务保险柜被盗

 2、电脑(服务器)被盗

 3、办公场所被盗

 4、其它设施被盗

 四、盗窃发生后处置办法

 1、发现罪犯现场盗窃时,现场教师要本着国家财产不受侵犯的精神和大无畏的凛然正气,尽力将罪犯制服。

 2、罪犯逃跑而不能擒获时,记住其主要特征,及逃逸方向,交通工具的车种、车型、颜色、牌号等,随即拨打110,迅速报告案情,协助破案。

 3、做好现场保护。

 4、受窃第一发现人应立即汇报主管领导,第一发现人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5、一旦接到盗窃案报案后,主管领导要迅速赶赴现场,视案件情况对案件进行定性,并对当事人进行问话,查明失盗物品,并进行登记,如有必要,可以报公安部门或110协助调查。

 6、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对现场进行勘察,对所获得的材料、物证进行具体分析、研究,分析作案线索,尽可能追回失盗物品。

 7、案件发生后,领导小组要对案件进行认真分析,找出发生事故的原因及保卫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同时要做好善后工作,并对案件造成的经济损失、调查经过以及对案件发生的责任者的处理意见进行书面总结,呈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注意事项

 1、当发生被盗案件时,值班人员或第一发现人要注意及时对比我方与罪犯的力量悬殊,如果罪犯人多,力量相差比较大,应迅速牢记罪犯的主要特征,同时大声喝喊,以震慑罪犯,使其逃离现场,随时警惕罪犯伤人,危及自身安全。

 2、保安人员要有高度的安全责任感,坚守岗位,不得以任何借口脱岗、误岗。

盗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3

 盗窃分为内盗和外盗两种,内盗是指由学校内部人员进行的盗窃,外盗是指由校外人员潜入我校进行盗窃。两种情况都是作案者利用工作人员(或物主)的麻痹大意进行作案的。因此,作为职能部门或个人,首先要提高警惕,在重点部位要建立良好的警备措施,要使作案者无机可乘,从而降低盗窃案的发生率。

 一、高度重视,积极预防,时刻保持高度警惕。

 保安人员要熟悉学校各个重点地带的位置、存放的物件以及窃犯可能逃离的线路,防患于未然。

 二、加强值班警戒。

 作为学校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除了对学校重点部位进行必要的技术防范外,还要进行有效的警备防卫,要做到人防、技防相结合。

 三、案情设想:

 1、财务保险柜被盗

 2、电脑(服务器)被盗

 3、办公场所被盗

 4、其它设施被盗

 四、现场处置

 1、发现罪犯现场盗窃时,现场干部职工要本着国家财产不容侵犯的精神和大无畏的凛然正气,尽力将罪犯制服。

 2、罪犯逃跑而不能擒获时,记住其主要特征、逃逸方向、交通工具的车种、车型、颜色、牌号等,随即拨打110,迅速报告案情,协助破案。

 3、做好现场保护。

 五、具体分工

 1、受窃第一发现人应立即汇报部门主管领导,主管领导报特大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第一发现人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2、一旦接到盗窃案报案后,主管领导或领导小组要迅速赶赴现场,视案件情况对案件进行定性,并对相关人进行问话,查明失盗物品,并进行登记,如有必要,可以报公安部门或110协助调查。

 3、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对现场进行勘察,对所获得的材料、物证进行具体分析、研究,分析作案线索,尽可能追回失盗物品。

 4、案件发生后,领导小组组长:米娜瓦尔及成员要对案件进行认真分析,找出发生事故的原因及保卫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同时要做好善后工作,并对案件造成的经济损失、调查经过以及对案件发生的责任者的处理意见进行书面总结,呈报上级主管部门。

 六、注意事项

 1、当发生被盗案件时,值班人员或第一发现人要注意及时对比我方与罪犯的力量悬殊,如果罪犯人多,力量相差比较大,应迅速牢记罪犯的主要特征,同时大声喝喊,以震慑罪犯,使其逃离现场,随时警惕罪犯伤人,危及自身安全。

 2、保安人员要有高度的安全责任感,坚守岗位,不得以任何借口误岗或脱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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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假设下。如果他人用你的电脑攻击他人银行主机,并盗窃了巨额财产。这对于行为人来说是很严重的问题。但是对于你来说得区分情况。如果你明知对方是用你的电脑去攻击他人银行服务器,你就有主观恶意,并构成不作为的共同犯罪;但是你不知道他用你的电脑去干什么,你只是出于好意借用电脑给他人使用,你就是善意的,就没有构成任何犯罪。所有,不用担心。

在目前司法环境下,网络虚拟财产不宜纳入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中“财物”的范畴,盗窃网络虚拟财产不认定为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依其他犯罪处罚,如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从我国刑法来看,作为盗窃罪的“财物”不仅限于有体物,还包括无形财物,如电力、燃气等。不论是有体物还是无形物,都存在共同的特征,即一般社会公众均认同其具有价值,且价值能够被客观衡量。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2009年6月4日施行的《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作出了界定: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

从上述界定可以看出,网络虚拟财产有以下几个明显特征:价值特定性,一定的网络虚拟财产只能存在于特定服务器运行的游戏中,不能置于其他游戏中,脱离特定的游戏即无任何价值;价值虚拟性,没有实体物,其经济价值是否存在依托于玩家主观上是否认定其具有使用价值及实际是否能在同一游戏的不同玩家之间实现交易;价值差异性,对不同玩家而言其价值大小不一,对非玩家而言并无价值。

从我国刑法来看,虽然作为盗窃罪的“财物”不仅限于有体物,还包括无形财物,如电力、燃气等。但不论是有体物还是无形物,它们都存在共同的特征,即一般社会公众均认同其具有价值,且价值能够被客观衡量。相比而言,网络虚拟财产明显不同于我国刑法盗窃罪中的“财物”,其不符合公众认知的一般意义上的公私财物的概念。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实则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一种虚拟的兑换工具,不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此外,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有法律规定为犯罪的才能作为犯罪处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对象的不能成为犯罪对象。目前,我国刑法及历次关于盗窃罪相关的司法解释均对“公私财物”作出明确规定,但并未将网络虚拟财产解释为盗窃罪的对象。

再从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和属性看,网络虚拟财产的实质法律属性是电磁记录,即电子数据。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犯罪构成,适用该罪名足以客观、全面评价该行为的性质。

■司法观察

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认定难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价值如何认定的问题,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尚没有统一的、能够被普遍认可的计算标准。

首先,目前司法解释并未有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缺乏明确的认定依据,无论如何认定其价值都会存在争议;其次,在客观意义上而言,网络虚拟财产本身并没有价值,其价值大小只能于玩家交易时商定,难以从一个客观的角度加以认定;再次,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只能存在于特定的服务器与特定的玩家中,脱离了特定的服务器并失去了所谓的价值,对不同玩家其价值存在不同,难以有统一的计算标准;最后,如按照服务器运营商因盗窃行为支付的修复费用或者预期收益作为价值认定的依据,并不能做到客观。

因此,将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界定为盗窃罪将会给数额的认定带来一系列问题,在目前尚没有统一、客观的数额计算方法而又可以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认定的情况下,不宜将网络虚拟财产解释为盗窃罪中的“财物”。

从境外刑事立法和司法来看,鲜有将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以盗窃罪论处。意大利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均不承认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构成《意大利刑法典》规定的盗窃罪,其遵循体例解释的原则,禁止对“财产”进行扩张解释包含信息数据。对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意大利刑法典》在传统犯罪后设立了分条。虽然日本刑事司法实务中存在对骗取虚拟财产的行为认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罪的判例,但其是通过在传统的诈骗罪后规定了“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罪”这一特殊罪名,日本刑法的通说也认为虚拟财物不属于《日本刑法典》规定的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我国台湾地区刑事法典在2003年修正时删除了1997年将电磁记录设为动产的规定,对窃取电磁记录的行为规定适用专门的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计算机犯罪来处理。

综上,根据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质,其并不具有刑法意义上财产的属性,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不能认定为盗窃罪,而按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处理,能做到罚当其罪。

恶意**账号也是违法的,严重的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扩展资料: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论述:

虽然虚拟财产并未像有形财产那样,被《刑法》等法典正式列为受保护的对象,盗窃QQ号码等虚拟财产缺乏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网络时代的虚拟财产犯罪,和现实财产无实质区别。

盗窃虚假财产同样是为了牟利,普通的盗窃方法是侵入他人的住宅和口袋,盗窃虚拟财产犯罪是成功侵入他人的电脑。无论QQ账号、QQ币,还是网游装备,在形式上虽然表现为以数字方式储存于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上,是一种用于取得网络公司服务的统计代码。

但账号或装备的所有人对于此“虚拟财物”却享有实际的支配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而该“虚拟财物”在现实世界中又真实地拥有一定的财产价值,所有人只要通过交换、拍卖等方式,就可获得现实世界的金钱收益。由此可见,虚拟财产的价值在本质上与有形财产并无不同,当然可以构成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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